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耀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