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7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2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范明達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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