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1年10月間至93年1月間犯常業詐欺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762號(偵查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68、2522、2269、37
37、373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798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5號刑事判決分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吳進發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