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緝字第336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幫助詐欺罪及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4月及有期徒刑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