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鍾堯航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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