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777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513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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