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031號
原 告 彭士軒
原告與被告 陳弘旭 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補正本件房屋買賣契約書
影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