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6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寶玲李保寧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8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二、依債權人清冊所載,債務人積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之無擔保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

 ㈠請債務人釋明系爭債務是否係債務人以主債務人之身分向元大銀行借款200萬元,並以第三人為保證人擔保前開借款?

 ㈡元大銀行於調解程序以民事陳報狀檢附前置調解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表陳報,系爭借款加計利息5,209,675元、違約金0元、其他費用5,251元,尚有7,214,926元未為清償,有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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