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玉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玉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玉秩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玉警社字第八一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庭裁定如左:
主文甲○○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叁條、塑膠殘渣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二十三時許。
㈡地點:花蓮縣玉里鎮玉里國小旁。
㈢行為:吸用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不諱及證人 陳慶祥 供述詳明。
㈡強力膠三條、塑膠殘渣袋一個扣案可證。
㈢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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