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777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史合淇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