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文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文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文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戴文凱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3
8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