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宏曆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542、668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楊宏曆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宏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41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87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236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431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7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8年8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時間、地點、查獲時間及地點均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名稱:被告楊宏曆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毒品案件尿液代碼與嫌犯姓名對照表(代碼:H-32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對照表(編號:H-347)、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9月7日(代碼:H-329)、99年9月20日(編號:H-347)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核被告上開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前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刑罰執行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復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自制力不足,無法擺脫毒品,且其有多次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念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且其犯後已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時間、地點│所犯之罪│所處之刑││號││││││├─┼─────┼────────┼────────────┼─────┼───────────┤│1│於99年7月│在高雄市三民區正│於99年7月27日18時許,在│施用第一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24日10點許│忠路455巷4之1號│高雄市○○區○○路,因形│毒品│││││住處,以燒烤方式│跡可疑為警盤查,另經其同││││││,施用第一級毒品│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1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2│於99年7月│在上開住處,以燒│同編號1│施用第二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24日14點許│烤方式,施用第二││毒品│││││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3│於99年8月│在上開住處,以燒│於99年8月15日凌晨1時50│施用第一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12日10時許│烤方式,施用第一│分許,警方執行巡邏勤務於│毒品│││││級毒品海洛因1次│高雄市○○區○○路○○○號│││││││全民超商內對其盤查,發現│││││││其為毒品治安顧慮行方不明│││││││人口,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4│於99年8月│在上開住處,以燒│同編號3│施用第二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12日14時許│烤方式,施用第二││毒品│││││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