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786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國材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許䕒予上列受處分人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0年3月2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以民國99年度道路停車費已全部繳清,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裁處顯有錯誤,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後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均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改制前)鳳山市○○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繳費,經高雄市交通隊通知受處分人補繳,受處分人仍未補繳,經逕行舉發,受處分人未曾於原處分機關裁決前自動繳納罰鍰或依規定於附表所示到案日前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乃於逾越到案日60日後之三個月內即100年3月24日逕行裁決,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受處分人每件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並於100年3月28日送達受處分人位於高雄市○○區○○路○○○○號7樓住處,因不獲會晤受處分人,經郵政機關送達人員交付該住處大樓管理員收受,以為送達,有本院函詢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經該局以100年4月15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000018248號函附違規查詢報表、高市交裁字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第裁32-NR0000000號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處分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鳳山市○○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繳費,經通知未補繳而遭逕行舉發,並未於裁決前自動繳納罰鍰,或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高雄市交通局予以逕行裁決之事實,已堪認定。受處分人陳稱已全數繳清,顯與卷證資料不相符合,且受處分人亦未提出已繳費之收據供本院查明,是所辯尚難採信。準此,本件受處分人確有於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事實甚明,經逕行舉發後,由原處分機關為裁決,於法自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莊永利附表:
┌─┬───────┬──────┬──────┐│編│異議案號││││├───────┤違規時間│應到案日期││號│裁決案號│││├─┼───────┼──────┼──────┤│1│100交聲786號│99年5月28日│99年9月28日││├───────┤12時20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NR0000000號│││├─┼───────┼──────┼──────┤│2│100交聲787號│99年5月27日│99年9月28日││├───────┤11時45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NR0000000號│││├─┼───────┼──────┼──────┤│3│100交聲788號│99年5月56日│99年9月28日││├───────┤12時10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NR0000000號│││├─┼───────┼──────┼──────┤│4│100交聲789號│99年5月25日│99年9月28日││├───────┤18時20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NR0000000號│││├─┼───────┼──────┼──────┤│5│100交聲790號│99年5月24日│99年9月28日││├───────┤11時15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NR0000000號│││├─┼───────┼──────┼──────┤│6│100交聲791號│99年5月24日│99年9月28日││├───────┤19時45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NR0000000號│││├─┼───────┼──────┼──────┤│7│100交聲792號│99年5月21日│99年9月28日││├───────┤13時15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NR0000000號│││├─┼───────┼──────┼──────┤│8│100交聲793號│99年5月20日│99年9月28日││├───────┤16時41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NR0000000號│││├─┼───────┼──────┼──────┤│9│100交聲794號│99年5月20日│99年9月28日││├───────┤13時35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NR0000000號│││├─┼───────┼──────┼──────┤│10│100交聲795號│99年5月19日│99年9月28日││├───────┤9時25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NR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