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3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傅如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傅如玉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25日止累計825,904元正未給付,(其中369,838元為本金,456,06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53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傅如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69838││5月26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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