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224號聲請人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8樓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二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附表:94年度除字第32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4年3月18日│24,335元│0000000││││限公司 陳廷越 │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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