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91號上訴人 陳重光 被上訴人 鄭許美子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