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91號上訴人 陳重光 被上訴人 鄭許美子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宛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