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30號債權人 張武埄 即清境茲心園山莊上列債權人張武埄即清境茲心園山莊因與債務人 張立杰 即 張富銘 即 張彥逢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武埄即清境茲心園山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依借款關係或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
(一)如依借據關係,借款人均為張立杰即張富銘,則請求債務人 林采靚 、 王靖雅 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併請提出釋明文件。
(二)如依票據關係,依提出支票影本所示,債權人均非委任取款背書人,請敘明請求依據為何;又支票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逾此部分請求無據。
二、請依前開事項為敘明補充並更正聲請內容。
三、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七份。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