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 陳重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聲請交付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111年3月9日下午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111年3月9日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同日下午3時20分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明定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始得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要件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
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羅珮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