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6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尤志田 債務人 趙鳳禧 債務人 楊文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趙鳳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若對債務人趙鳳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者,由債務人楊文如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