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二號
原告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因被告吉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吉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書苑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