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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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513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7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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