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21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永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171、277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鄭永彰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鄭永彰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前揭2罪刑入監接續執行,於98年6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99年8月29日17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
7-11統一便利超商內,徒手竊取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片等物得手後,藏於衣物內。嗣於同日17時20分許,在上開商店內為店長 李青蓉 發現,經報警處理後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起訴書漏載)。
㈡另於99年9月28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
○○○號前,趁 陳保錫 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保錫所有置於其所有之自小客車副駕駛座上之零錢2盒(共計新臺幣6,93
9元)得手後,欲轉身離去時,為陳保錫及時發現而上前攔阻,經報警處理後為警查獲,並扣得前揭零錢2盒(起訴書漏載)。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鄭永彰於檢察官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㈡證人即被害人李青蓉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
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陳保錫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證人陳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扣押筆錄、桃園縣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各1份、查扣物品照片11張及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等造成危害之程度,及所竊之物均經被害人等領回,兼衡其生活情況及智識程度,暨其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品名│數量│價值││號│││新臺幣│├─┼──────────────────┼──┼───┤│1│魔物獵人(響狼來襲包)│2盒│98元│├─┼──────────────────┼──┼───┤│2│魔物獵人(狼嚎月卡包)│2盒│800元│├─┼──────────────────┼──┼───┤│3│搓麻將(清涼一夏包)│2盒│398元│├─┼──────────────────┼──┼───┤│4│ 旺來 麻將(鄉民鬥陣包)│3盒│264元│├─┼──────────────────┼──┼───┤│5│彩虹氣泡ONLINE│2盒│198元│├─┼──────────────────┼──┼───┤│6│A列車8│1盒│399元│├─┼──────────────────┼──┼───┤│7│武林立志傳│1盒│499元│├─┼──────────────────┼──┼───┤│8│Dora的海盜歷險DVD│1盒│479元│├─┼──────────────────┼──┼───┤│9│ 成吉思汗 (遠征速成包)│1盒│69元│├─┼──────────────────┼──┼───┤│10│旺來麻將(地主好大包)│1盒│399元│├─┼──────────────────┼──┼───┤│11│黃金城ONLINE│3盒│147元│├─┼──────────────────┼──┼───┤│12│夢幻滿貫(天使包)│1盒│99元│├─┼──────────────────┼──┼───┤│13│黃金國度(王權爭霸包)│1盒│99元│├─┼──────────────────┼──┼───┤│14│光速城市ONLINE(衝鋒陷陣)│1盒│59元│├─┼──────────────────┼──┼───┤│15│希望戀曲ONLINE(起訴書誤載為OMLINE)│1盒│199元│├─┼──────────────────┼──┼───┤│16│星海爭霸自由之翼│1盒│99元│├─┼──────────────────┼──┼───┤│17│短襪│2雙│11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