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75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南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王南傑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上揭所謂之上訴理由應指具體之理由,而非空泛之理由。
二、本件被告王南傑所犯幫助詐欺案件,經原審於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八一號判決,並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送達被告王南傑,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王南傑於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提起上訴時,僅略述「理由容後補呈」,應認為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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