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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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06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詩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字第106號),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高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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