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追加後核定為新臺幣838,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750元,尚欠新臺幣5,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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