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2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村茂實業有限公司渣打商業銀行 大竹分 │97年3月18日│33,900元│AA三六六0四0│││1│ 劉秋菊 │行│││0││├─┼─────────┼─────────┼───────────┼────────┼────────┼──┤│00│久傑樹脂事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7年1月6日│54,196元│AV0三0二六二│││2│司 王瓊華 │桃園分行│││六││├─┼─────────┼─────────┼───────────┼────────┼────────┼──┤│00│新賢華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7年1月6日│36,130元│AV0三一三四一│││3│王瓊華│桃園分行│││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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