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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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甲○○
1號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被告 林德勝 製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