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尹燕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年度執沒字第12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尹燕忠經本院以10
6年度簡上字第73號判決處拘役30日,並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該判決已確定,惟該判決
主文欄記載聲明異議人之犯罪所得為13,000元,該判決理由欄記載聲明異議人之犯罪所得為12,000元,究竟何者正確,請予確認;又聲明異議人目前在監雖有勞作金及保管金,因聲明異議人單身一人,並無親屬資助,保管金來源係靠友人接濟,且接濟並不固定,時有時無,用以維持生活所需使用,生活艱困,若以保管金執行追徵,將造成生活陷入困境,雖不至於動搖生命,卻使人性尊嚴蕩然無存,請准以勞作金執行上開犯罪所得之追徵;且聲明異議人現有勞作金約9,00
0餘元,一次執行9,000元後,所剩無幾,待聲明異議人將餘額存足後,再具狀請求執行,可讓聲明異議人生活無虞,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中關於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3號判決主文欄記載聲明異議人之犯罪所得為13,000元,該判決理由欄記載聲明異議人之犯罪所得為12,000元,究竟何者正確,請予確認等語,此部分係該判決文字有誤寫之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已由本院原承辦股於民國107年4月
9日以106年度簡上字第73號裁定更正之,有該裁定在卷可稽,且此部分異議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而為異議,是其異議為無理由。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經查,聲明異議人因不服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3號確定判決所為沒收追徵之執行而聲明異議部分,依其聲請狀上之記載,其原係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以在監勞作金執行上開確定判決諭知犯罪所得之追徵,而勿以在監保管金執行上開確定判決諭知犯罪所得之追徵,經士林地檢署函轉本院以聲明異議案由分案受理,惟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就本院
106年度簡上字第73號確定判決所為沒收追徵之執行,現僅分案,尚未開始執行,經本院調該署107年度執沒字第125號卷核閱無訛,難認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誤,聲明異議關於不應以保管金執行犯罪所得追徵之請求,應留待執行檢察官於將來執行時審酌而為適法之處理,倘聲明異議人對檢察官之執行如仍有不服,仍得聲明異議。聲明異議人於執行檢察官開始執行前,即以上揭意旨聲明異議,核之上開說明,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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