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告 盧猛郎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被告林李吉
林 金炳 林金峰 林秉良 林中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就登記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林廷文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1/6,下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之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鄰區域之土地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800元,是系爭土地市價約1,549萬6,400元【1,814+2,
264)×3,800元=15,496,400】,而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為系爭土地之6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58萬2,733元【計算式:15,496,400×1/6=2,582,7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