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告 紀承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藝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萬5,455元【計算式:1,000,000元+港幣1,602,516.7元×原告於民國10
6年10月1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匯率3.916=7,275,45
5.397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