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祥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