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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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26號原告 吳嫣娜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吳佩軒 律師 鄭鈺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延忠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陸仟零陸拾肆元(原告請求關於人民幣部分,係依起訴日即民國106年11月28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以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608元折算,計算式:人民幣53萬3000元×4.608=新臺幣245萬6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