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 邱盛豪 即國泰汽車玻璃行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金豐田汽車修理台新商業銀行關東│107年5月15日│9,240元│0000000││││廠│橋分行│││││├──┼───────┼────────┼──────┼──────────┼───────────┼────┤│002│展新建材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7年5月2日│6,400元│0000000││││司│竹東分行│││││├──┼───────┼────────┼──────┼──────────┼───────────┼────┤│003│中鎂汽車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光華│107年4月30日│31,900元│0000000││││司 黃淑琪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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