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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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健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緩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徐健榮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3年度偵字第10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4月9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0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憑,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說明及規定,前開扣案物均得沒收,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傳真機1台、台號倍數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