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戊○○被告甲○○
丙○○丁○○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上一人乙○○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二、訴之聲明(明確陳述所欲請求之標的)。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