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債務人 王存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駕駛U7-5350車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8年10月20日22時30分許,於花蓮縣○○鄉○○路○段與中山路三段口處,擦撞第三人之8856-SN車號自小客車,經債權人依保險契約向車主三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賠付新臺幣44,874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