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務人 黃福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4號判決認定及債務人證述,債權人先前賠付債務人指稱遭挪用之保費新臺幣(下同)2,444元和債務人依自始無效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AJDEL89780)從債權人受領保險金213,408元,依民法第179條應返還予債權人,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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