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慶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全省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22日108年度岡簡字第33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
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