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調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涂德吉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涂德吉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61,705元
、利息未清償。又案外人即涂德吉之被繼承人死亡後,涂德
吉未拋棄繼承,卻於民國106年11月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將被繼承人所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
利範圍:全部)登記在其他繼承人名下,致涂德吉陷於無資
力,而損害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調
解,並請求塗銷前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塗銷前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法律關
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
訴,是依該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應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