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83號上訴人 王仁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並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