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91號聲請人 黃漢青 (即夢幻仙境工作室)代理人 王鵬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91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華研國際音│華南商業銀│102年10月│210,000元│JD0000000││樂股份有限│行復興分行│31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