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王毓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