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港簡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4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3年6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民國86年12月3日假
釋出監,甫於90年12月10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
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9月12日中午11時2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雲林縣口
湖鄉湖口村142之1乙○○所養殖之魚池,徒手竊取乙○○
所有放置該處之電纜線(厚度22平方公尺、長度30公尺),
得手後,搬到上開自小貨車上並駕車逃逸時,為乙○○及隔
壁魚池主人甲○○發現,記下車牌號碼後,報警循線查獲。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乙○○、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椬梧派出所竊盜案現場勘查圖、車籍
資料作業詳細畫面各1紙、蒐證照片8張附卷可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檢察官雖
認被告係夥同2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犯上開犯行
,惟被告否認有其他共犯參與本案,且依證人乙○○於本院
證稱:看到1個人在車子旁邊要把電纜線搬上車上,沒看清
楚他從何處上車,我喊捉賊,車子就開走了,車子裡面應該
還有1個駕駛等語,顯見案發時其僅目擊1名歹徒,所述車
內尚有另1名歹徒乙節則純屬其個人猜測之詞而不足採信;
至證人甲○○雖於本院證稱:我看到遠處有1台藍色小貨車
,好像有3個人在抱電纜線,當時我距離他們約50公尺,我
高喊,他們害怕逃走,我不確定到底幾個人,可能是2個人
在搬東西,1個人在車上等語,然以其當時距離案發現場尚
有一段距離,且無法確認歹徒人數,所述搬電纜線之歹徒人
數復與證人乙○○有異,自難僅憑其1人之證述即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是檢察官認被告係夥同2名男子犯案,請求依共
同正犯論處,尚有誤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引用之論罪
法條亦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故本件並無變更法條之問題
)。又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年6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86年12月3日假釋出監,
甫於90年12月10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有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
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身體健康,竟不
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竊取他人所有之電纜線,犯後於警
詢及偵查中雖否認犯行,飾詞卸責,但嗣後已與被害人乙○
○成立調解,有雲林縣口湖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份在卷
可查,且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足見其已有悔意等一切情
狀,因認檢察官之求刑尚屬過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