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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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信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信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信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江信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2年度訴字第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年6月、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駁回上訴確定,兩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4年9月18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4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137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9月1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9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惠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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