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濬紘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濬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湯濬紘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68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