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17號抗告人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欽 相對人 呂沛霖 上列抗告人因106年勞執字第117號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