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三三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被告甲○○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入監執行,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又於八十九年因犯同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入監執行,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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