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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