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一號
聲請人台北縣八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施阿貴 代理人 蘇條根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一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二萬四千二百零四元│││├─────────┼────────────┼─────┤│一│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六元│不含退回聲│││││請人之郵費│││││六百七十四│││││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總計│二萬四千六百五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