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和益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生
爭執者。(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
,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
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確認相對人間就坐落於新北市○○區○
○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
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相對人 陳立芬 應將系
爭不動產設定信託所得利益返還相對人陳和益,為此聲請調
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陳和益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是以送達相對人陳和益之通知書,依法應為
於外國為之,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馬秀芳